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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112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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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3执1129号胡继文、孙建妹、胡继银、陈莉、胡俊峰:你(单位)与江德停债权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3677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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