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420号
原告:麻某,农民。
被告:郑某,农民。
原告麻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华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夏景 来源:
麻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420号
原告:麻某,农民。
被告:郑某,农民。
原告麻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华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夏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