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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587号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刘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587号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九街西侧纬十一路北侧学伟绿色家园会馆。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成,男。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