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2430号

王晓江与韩丁如、周钧浩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丁如,周钧浩,王晓江,陆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4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丁如。

委托代理人:吴蔚,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晶晶,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钧浩。

委托代理人:吴蔚,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晶晶,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江。一审

被告:陆敏红。再审申请人韩丁如、周钧浩因与被申请人王晓江、一审被告陆敏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韩丁如、周钧浩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韩丁如、周钧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丁如、周钧浩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悦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