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4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丁如。
委托代理人:吴蔚,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晶晶,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钧浩。
委托代理人:吴蔚,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晶晶,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江。一审
被告:陆敏红。再审申请人韩丁如、周钧浩因与被申请人王晓江、一审被告陆敏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韩丁如、周钧浩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韩丁如、周钧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丁如、周钧浩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悦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