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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80号

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硒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硒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80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硒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桂兴,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桂兴。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硒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硒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已不在正常经营,其位于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内的办公楼、研发楼、钢结构厂房已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除此以外,陈桂兴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毅

代理

审判员  艾海涛

代理

审判员  戚冬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