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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084号

蔡元理与林国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元理,林国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蔡元理,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国勇,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林国勇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7.07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