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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5579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张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张爱平,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忠华,王湘信,黄安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5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704320133。

法定代表人:何卫海,行长。

被执行人:张爱平,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E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825164-4。

法定代表人:王湘信。

被执行人:王忠华,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王湘信,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黄安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爱平、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忠华、王湘信、黄安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王湘信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镇汤家桥新北路41号(所有权证号:207167,建筑面积:259.64平方米)、梧埏镇上田村(所有权证号:233348,建筑面积:143.81平方米)及上田村张宅路19弄4号(所有权证号:446822,建筑面积:154.14平方米)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2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其它案予以首封,本案轮候查封,该三套房产均属村集体产权,处置困难,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黄安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E幢320室(所有权证号:565063,建筑面积:43.79平方米)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9日),已被本院其它案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爱平、王忠华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上田小区19幢2201室(所有权证号:573979、573980,建筑面积:172.35平方米)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7月13日),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王湘信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金杯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SYHN7AF44K025624)、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WBAGN61070DP85155),被执行人黄安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BVEY97094SA39575),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4月04日),被执行人温州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宾利幕尚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SCBBA63Y3BC015655),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7月21日),上述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469538.2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55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