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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64号

石磊与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磊,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64号原告石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方红,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立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