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64号原告石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方红,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被告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立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