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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终286号

梁毅、梁家贵与王晓荣、王桐、齐会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梁毅,梁加贵,王晓荣,王桐,齐会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毅。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加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京安,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荣。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桐(王晓荣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会玲(王桐之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会玲(王晓荣之母)。

上诉人梁毅、梁家贵因与被上诉人王晓荣、王桐、齐会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毅,上诉人梁家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京安,被上诉人王晓荣、齐会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5月原告梁加贵与被告王晓荣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后经双方家人协商,于2015年11月17日给原告梁加贵与被告王晓荣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送给了三被告120000元的彩礼,并送给被告王晓荣20000元的零花钱和衣服钱,给被告家亲戚送红包2000元,并送给被告王晓荣项链、戒指、耳钉等三金及衣物。2015年12月28日原告梁加贵与被告王晓荣领取结婚证。原告准备结婚期间,被告王晓荣前夫向原告梁加贵手机发来信息,告知王晓荣曾经结过婚以及法院调解书、照片等资料,为此原告梁加贵起诉要求和王晓荣离婚,2016年1月28日凉州区法院双城法庭判决双方离婚。王晓荣上诉后于2016年4月13日撤诉。原审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被告按当地民间习俗,收取原告彩礼120000元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批评。现原告以梁加贵和王晓荣已经离婚为由,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梁加贵和王晓荣在民政部门已经登记结婚,因此被告王晓荣不存在骗婚的事实。且原告提交的贷款凭证不能足以证明是向被告送彩礼而产生,其诉称造成家庭困难的证据不充分,但由于原告梁加贵与被告王晓荣结婚时间较短,且所送彩礼数额较大,故应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结婚时给付被告王晓荣的衣服款20000元及送红包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梁加贵给付被告王晓荣衣服款的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现原告在赠与行为完成后,因此要求三被告返还结婚时给付被告王晓荣衣服款20000元及送红包2000元诉讼请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据证实,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晓荣、王桐、齐会玲返还原告梁毅、梁加贵彩礼8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王晓荣、王桐、齐会玲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梁毅、梁家贵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借婚姻索取的现金142000元。王晓荣、王桐、齐会玲答辩称,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上诉人要求退还彩礼142000元的请求,应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判决确定的返还彩礼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本案事实,梁家贵与王晓荣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且梁毅、梁家贵提供证据证明因送彩礼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因此,梁毅、梁家贵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该解释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一审裁判所依据的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错误,与查明事实不符,且对已认定证据效力的证明上诉人因送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的证据未依法作为考量返还彩礼的依据,导致裁判结果失当,应予纠正。本案中,返还彩礼数额的认定应当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民间习俗及当事人现实生活状况,同时考虑导致纠纷产生的根源及责任予以认定。综合以上因素,本院确定返还彩礼数额为110000元较为适当,符合本案实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晓荣、王桐、齐会玲返还上诉人梁毅、梁家贵彩礼1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280元,由上诉人梁毅、梁家贵负担1413元,被上诉人王晓荣、王桐、齐会玲负担48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晓明

审 判 员  张 超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