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897号
原告: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菊兰。
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华茂旅馆,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华茂旅馆、邓菊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华茂旅馆、邓菊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4.69元,由原告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民币2849.37元,除去应负担的部分外,多收取的人民币1424.6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胡 亚 楠二○一六年 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晓霖(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