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068号原告柳保平(又名柳源)。委托代理人张丁,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普禄。被告王普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彦,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成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保平与被告王普禄、王普治、白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保平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普禄、王普治、白成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保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保平撤回对被告王普禄、王普治、白成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0元(缓交),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佳
审 判 员 贾海军
人民陪审员 宏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