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005号原告吴冬成。被告常德每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四井社区人民路(金钻广场金色华庭12栋19层191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成与被告常德每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冬成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冬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冬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莫晓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龚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