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740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住所地椒江中山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325-X。法定代表人戴杰。被执行人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贺升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与被执行人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台椒行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罚款人民币113606元、执行费16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以被执行人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以被执行人椒江葭芷街道上洋村民委员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7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