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911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丹,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报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报业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报业集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已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