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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335号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335号

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永东,合作社职员。

被告:李龙,男,住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