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504-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高汉京,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被申请人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鲁0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晓伯
审判员 曹继明
审判员 孙兆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增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