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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行初12号

吴立培、宋家成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培,宋家成,宋朝阳,杜子波,刘进云,宋传华,颜永军,熊世法,卢圣云,熊世元,余中祥,刘德文,涂洋明,邓楚杰,邓新祥,杨新元,陈安太,张小舫,卢前元,陈安贵,龙云敖,龙江元,张国,胡三华,张述群,龙云祥,张木舫,胡相儒,徐新玉,熊世兵,熊世海,肖权,胡志儒,宋继先,刘德权,杨新庭,刘耀成,卢圣林,陈安灿,陈涛,吴浩,邓文军,肖艳,陈安平,邓丑武,张玉娥,王发远,龙爱明,刘美成,杨新山,龙从军,卢圣国,卢进华,宋又夫,刘成发,余中发,卢才元,刘承洲,肖国庆,邓美珍,涂阳亭,卢进四,杨善波,鄢友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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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83行初12号起诉人吴立培。起诉人宋家成,1975年1月l2日出生。起诉人宋朝阳,1971年6月l7日出生。起诉人杜子波。起诉人刘进云,1963年8月l3日出生。起诉人宋传华,1950年4月l0日出生。起诉人颜永军,1970年1月l0日出生。起诉人熊世法。起诉人卢圣云。起诉人熊世元,1957年4月l0日出生。起诉人余中祥,1956年9月l日出生。起诉人刘德文。起诉人涂洋明。起诉人邓楚杰。起诉人邓新祥。起诉人杨新元。起诉人陈安太。起诉人张小舫。起诉人卢前元,1967年5月l8日出生。起诉人陈安贵。起诉人龙云敖。起诉人龙江元��起诉人张国。起诉人胡三华。起诉人张述群,1957年5月2l日出生。起诉人龙云祥。起诉人张木舫。起诉人胡相儒。起诉人徐新玉。起诉人熊世兵。起诉人熊世海。起诉人肖权。起诉人胡志儒,1957年6月8曰出生。起诉人宋继先,1950年10月l3日出生。起诉人刘德权。起诉人杨新庭,1963年3月22曰山生。起诉人刘耀成。起诉人卢圣林。起诉人陈安灿,1963年1月l日出生。起诉人陈涛。起诉人吴浩。起诉人邓文军。起诉人肖艳,1981年9月l5日出生。起诉人陈安平,1956年l0月18日出生。起诉人邓丑武。起诉人张玉娥。起诉人王发远。起诉人龙爱明。起诉人刘美成。起诉人杨新山,1965年l0月13日出生。起诉人龙从军。起诉人卢圣国。起诉人卢进华,1955年1月l2日出生。起诉人宋又夫。起诉人刘成发,1971年9月l0日出生。起诉人余中发,1958年12月l0日出生。起诉人卢才元。起诉人刘承洲。起诉人肖国庆,1965年l0月工日出生。起诉人邓美珍,1957年7月l2日出生。起诉人涂阳亭。起诉人卢进四,位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镇中场街25号。起诉人杨善波。起诉人鄢友秀。起诉人称,��诉人系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镇戴家场村五组村民,均在该村盛家沟合法占有土地,现该处土地被相关单位人员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占用,并建设戴家场镇政府办公大楼、广场和大市场。2015年11月23日,起诉人向洪湖市城乡规划局提交了2份查处申请,请求分别查处相关单位及人员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大市场、政府大楼及广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因洪湖市城乡规划局没有履行查处职责,起诉人于2016年2月28日向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5月7日,起诉人收到荆州市城乡局作出的荆规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称:“洪湖市城乡规划局虽然在接到案外人的举报后,对戴家场镇农贸市场改建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并调查取证、责令停工;但收到起诉人的查处申���后,未告知立案查处情况,显性不当。但在行政复议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立案、调查取证,在复议期间又作出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正在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履行职责”,并适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之规定,驳回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认为,起诉人至今未收到洪湖市城乡规划局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事先告知等回复,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认定洪湖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其行为违法。为此,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洪湖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荆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荆规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后,组织起诉人与洪湖市城乡规划局进行了听证,洪湖市城乡规划局在听证会上称,洪湖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6月1日作出针对宋又夫等64位村民所反映问题的告知书,内容如下:1、案外人杨文标等30人举报戴家场镇农贸市场在未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情况下进行重新改建,要求查处的事宜,我局于2015年7月22日进行立案要调查和展开相关行政处工作。2、宋又夫等64名村民要求查处相关单位及人员未办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镇农贸大市场,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及镇广场,我局于2016年2月14日进行立案。2016年5月9日,我局对戴家场镇农贸市场涉嫌违规一事作出(2016)洪规行处字第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16年5月15日,戴家场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向洪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5月20日,洪湖市人民政府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目前,正处于行政复议处理过程中。3、宋又夫等64位村民提出的关于查处镇政府办公大楼及广场违规一事,我局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了上述建设没有在我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镇政府办公大楼及广场虽然符合戴家场镇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目前,对其违法建设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于依法查处的进程之中。洪湖市城乡规划局于同年6月2日向其进行了邮寄送达,宋又夫等人表示收到了该告知书。

本院认为,宋又夫等64位村民在荆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荆规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本院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洪湖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撤销荆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人对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及���政诉讼均是围绕洪湖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而产生,而在听证会上,洪湖市城乡规划局已作出说明,对起诉人所举报的农贸市场事宜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对办公大楼及广场事宜已立案,正在处理过程中,且向起诉人送达了告知书,起诉人明确表示已知晓该告知书的内容。现洪湖市城乡规划局已经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起诉人依然提起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宋又夫等64位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圣雄

审判员  范体发

审判员  庄 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