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06号
原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山鲁磨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第25幢单元1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牧,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千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据(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93号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93号协助执行书查封了被告武汉市源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一品国际2栋5号商铺(武房开预售(2013)007号,面积95.2平方米)等财产。原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与案外人协商为由请求解除对一品国际2栋5号商铺(武房开预售(2013)007号,面积95.2平方米)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一品国际2栋5号商铺【武房开预售(2013)007号,面积95.2平方米】的查封。
审 判 长 夏丽华
审 判 员 蹇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