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30民初275号原告杨秀凡,男,汉族,1928年7月24日出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男,侗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海兰,女,汉族,1958年8月26日出生,湖���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凡与被告杨海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凡在本院尚未开庭审理之前,以被告行为已触犯刑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9.50元,由原告杨秀凡承担。
审 判 长 廖勇奇
审 判 员 杨 蓉
人民陪审员 王尚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茂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