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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581号

杜凤华与张宏明、于淑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凤华,张宏明,于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581号原告杜凤华,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张宏明,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于淑杰,女,1982年8月25日,汉族,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凤华与被告张宏明、于淑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杜凤华承担。

审判员  李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