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号。
负责人:陈国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男,系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干事。委托诉讼��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男,生于1988年6月21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尚郧生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徐恩田(主审)、柯幻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黄俊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应当认定黄俊发表的文章存在侵权;一审法院认为黄俊发表文章系批评行为,又认为其行为不当,属自相矛盾;一审判决应认定本单位存在名誉、商誉受损的事实。黄俊向本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黄俊向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1日10点58分,网名为“龙河孩子”的网友在丹江口水都论坛上发表主题为:“邮政储蓄叫我怎么敢相信!求助!求重视!”的网文,主要内容为:本人黄俊,土关垭龙河人,2014年1月22日,陪同其母亲徐家娥到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下设机构土关垭邮电所存款,后经该所工作人员推荐,徐家娥将准备存入的现金3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期限为1年。在办理理财产品时,黄俊将现金3万元和母亲徐家娥存有4万余元的存折也一并交给了该所工作人员。2015年7月,徐家娥到该所取钱时,发现存折被扣划了3万元。后经邮政集团丹江口分公司调查后告知,徐家娥存折里少了的3万元就是用于购买2014年1月22日的理财产品而扣划。黄俊和母亲认为,当时购买理财产品用的是现金3万元而非存折存款3万元,徐家娥购买理财产品时交给工作人员的3万元现金没有存入记录。2015年11月13日22点58分,网名为“龙河孩子”的网友又在丹江口水都论坛上发帖对之前所发文章作了补充说明,向网友公开反映情况并要求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高度重视。帖文发出后得到了其他网友的关注和回复。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认为网友“龙河孩子”系黄俊,发帖内容虚构事实,其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纠纷。对于一般侵权责任,作为实施了具体侵权行为的一方必须存在过错,且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网名“龙河孩子”在丹江口水都论坛上的贴文内容,反映了黄俊与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之间在邮政储蓄业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以及解决的过程,并非采取、使用了诽谤、诋毁的语言损害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的信誉,仅凭帖文内容并不足以证明黄俊存在侵害名誉权之责,且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在得到邮政储蓄客户支持和信任的同时,亦负有相应的��任和义务,在受到储户批评、质疑甚至是指责时,有能力也有义务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于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要求黄俊承担侵害名誉权之诉求,不予支持;对于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主张黄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缺乏相应的证据印证,故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黄俊在���上发表文章仅是表达其母亲3万元现金去向不明,其认为购买理财产品用的是现金,但存折中的钱款也被扣划了3万,黄俊在网上发文仅是寻求救助。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俊在网上发表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且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名誉遭受了损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邮政集团丹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丹江口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尚郧生
审判员 徐恩田
审判员 柯 幻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