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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某饲料店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安县某饲料店,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某饲料店经营者: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某饲料店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国才

审判员  张丽艳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