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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民初607号

范木生与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木生,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607号原告范木生,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鳌阳镇。委托代理人林洪棋,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陈挺,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木生诉被告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木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白叶坑(包公堂前)土地(证号:(2014)第00588号)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木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可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福建恒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白叶坑(包公堂前)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4)第0058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龚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