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624号
原告:晋开华。
被告:罗应江。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晋开华诉被告罗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受送达人罗应江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