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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624号

晋开华与罗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晋开华,罗应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624号

原告:晋开华。

被告:罗应江。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晋开华诉被告罗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受送达人罗应江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