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6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3层,组织机构代码:568163662。
法定代表人:陈渊默,行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守畅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人民南路1388号(温州港龙磁卡科技有限公司用房北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31724。
法定代表人:杨增弟。
被执行人: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人民南路1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69957。
法定代表人:黄贤春。
被执行人:黄通学,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杨黄英,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胡亦垦,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黄贤飞,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苍南县嘉隆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01829。
法定代表人:黄通厅。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守畅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新德印业有限公司、黄通学、杨黄英、胡亦垦、黄贤飞、苍南县嘉隆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贤飞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40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035983,建筑面积:345.40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4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黄贤飞与案外人胡杨汾名下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50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0230571、00230572,建筑面积:180.60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4月19日),上述房产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已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67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