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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204号之一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204号之一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孟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