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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896号

李合平与仙游榜头坝下一品红古典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合平,仙游榜头坝下一品红古典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896号原告李合平,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林毅诚,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仙游榜头坝下一品红古典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榜头镇宝泉产业园达泰路。法定代表人陈金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平与被告仙游榜头坝下一品红古典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七十七元,由原告李合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瑞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彬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