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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673号

原告孙庆梅诉被告王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庆梅,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673号

原告:孙庆梅,女,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查干湖小区*号楼。

被告:王强,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查干湖小区*号楼。本院受理原告孙庆梅诉被告王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庆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庆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庆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