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673号
原告:孙庆梅,女,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查干湖小区*号楼。
被告:王强,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查干湖小区*号楼。本院受理原告孙庆梅诉被告王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庆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庆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庆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