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8576号原告陈虎都,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新国(受陈虎都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贵忠(受陈虎都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科锋,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
原告陈虎都诉被告吉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虎都的委托代理人马贵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科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虎都诉称:2014年7月1日吉科锋向他借款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于7月15日归还。款项到期后经他多次催要,吉科锋并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吉科锋归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用由吉科锋承担。被告吉科锋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吉科锋向陈虎都借款40000元后于2014年7月1日在陈虎都提供的打印的借条上填写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并签名和签署了日期,借条载明:今借到陈虎都(公民身份证号码:××)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共计15天,借款人:吉科锋日期:2014年7月1日。此后,由于吉科锋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陈虎都遂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吉科锋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借条1份和陈虎都的委托代理人马贵忠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吉科锋向陈虎都借款40000元有其填写的借条一张以及陈虎都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吉科锋对于该借款应负清偿之责。因此本院对于陈虎都要求吉科锋归还4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吉科锋未能提供归还该借款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吉科锋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吉科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虎都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陈虎都已预交),由被告吉科锋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陈虎都。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审判员 张 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尹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