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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203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苍溪县海虹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苍溪县海虹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03号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田兴国,局长。被申请人苍溪县海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法定代表人李荣斌,经理。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苍溪县海虹劳务有限公司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4号行政处罚,执行中,由于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长阳力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替其垫付罚款30000元,被申请人尚下欠20000元未履行,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待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俐雄

审判员  陈宗银

审判员  吴旦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