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824号原告郑元昌,男,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德金,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昌与被告郑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元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元昌负担。
审判员 章建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