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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31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谭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谭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3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刘智达委托代理人林斌委托代理人张轼被告谭欣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与被告谭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张建景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慧玲、柳越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吴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欣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与谭欣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141100000905】中未履行部分的借贷关系,未到期的贷款本金提前到期;2、谭欣归还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贷款本金196636.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544.60(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2月8日止,自2015年12月9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对谭欣提供抵押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229号隽峰苑2栋、3栋2107的房屋【编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30674**号】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谭欣承担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按欠款总额5%计提的律师费10059元;5、由谭欣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谭欣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9月15日,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与谭欣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141100000905】(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向谭欣发放贷款23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年利率6.15%;谭欣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广发银行长沙分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若谭欣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广发银行长沙分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谭欣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按合同第二十三条计收罚息、复利,即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按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另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因谭欣违约,由此致使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所有合理费用均由谭欣承担;谭欣同意提供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229号隽峰苑2栋、3栋2107的房屋【编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30674**号】作为谭欣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依约向谭欣发放了贷款23万元。贷款发放后,谭欣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从2015年6月起逾期还款,截止到2015年12月17日,已连续拖欠贷款6期,逾期本金4241.12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4544.60元,剩余贷款本金196636.00。另查明,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委托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与谭欣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事宜,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轼律师参与了本案诉讼,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向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出局了10059元律师费票据。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与谭欣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合同严格执行。合同签订后,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谭欣发放了贷款,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与谭欣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广发银行长沙分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现谭欣拖欠贷款本息未还,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以《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与谭欣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并宣布未到期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要求谭欣偿还借款本金及截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5%,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6.15%水平上加收50%,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谭欣对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229号隽峰苑2栋、3栋2107的房产及相关权益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要求对该房屋处置后所提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主张谭欣支付律师费,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长沙分行未提供相关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了律师费,因此,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谭欣订立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谭欣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贷款本金196636.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544.6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止),2015年12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谭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若被告谭欣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被告谭欣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置被告谭欣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229号隽峰苑2栋、3栋2107号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谭欣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谭欣继续清偿。本案受理费431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长沙分行负担51元,由被告谭欣负担426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谭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

人民陪审员  柳越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静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第(一)项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