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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531号

胡青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青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胡青华,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4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青华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青华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惠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