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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227号

曾克科、沙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克科,沙光辉,张彬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曾克科,男,1962年3月15日,住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沙光辉,男,1957年7月17日,住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张彬,男,1963年6月3日,住宁都县梅江镇。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曾克科申请沙光辉、张彬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沙光辉、张彬应支付申请人曾克科案款407300.0元,承担执行费6009.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07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沙光辉;张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育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