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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672号

张庆国与张玉敏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庆国,张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国,男,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玉敏,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庆国与被执行人张玉敏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玉敏提供担保人于2016年5月8日前给付申请人标的款、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若被执行人张玉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罚息。经申请人张庆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张玉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张庆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邓云平

审判员  孔德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贺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