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47号。负责人马向东,该中心总经理。被告吕金明,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代红丽,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朱贤尧,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慧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村华阳路。法定代表人吕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服务中心与吕金明、代红丽、朱贤尧、宜昌慧龙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68元,由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合作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丁 戎
审 判 员 杨 柳
人民陪审员 周蓉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覃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