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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4执24号

朗老江与保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朗老江,保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朗老江,男,傣族,1991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保旺,男,傣族,1991年2月4日生。关于朗老江与保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117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保旺支付原告朗老江36596.24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保旺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朗老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保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36596.24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9.00元。后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保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终结(2016)云3124执24号朗老江与保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刘国兴

审判员  蔡永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金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