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朗老江,男,傣族,1991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保旺,男,傣族,1991年2月4日生。关于朗老江与保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117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保旺支付原告朗老江36596.24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保旺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朗老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保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36596.24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9.00元。后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保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终结(2016)云3124执24号朗老江与保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刘国兴
审判员 蔡永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金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