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殿,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本苏,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孟庆殿与被执行人张本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张本苏偿还孟庆殿借款本金12万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35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如张本苏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孟庆殿可就张本苏未清偿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孟庆殿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本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本苏银行存款12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