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执317号

江丽娟与杨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丽娟,杨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江丽娟。

被执行人:杨毅。江丽娟申请杨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丽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王 宇执行员  赵丽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