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江丽娟。
被执行人:杨毅。江丽娟申请杨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丽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王 宇执行员 赵丽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