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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343号

邵培军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培军,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邵培军。

被执行人: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机构代码:××,住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30号。邵培军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邵培军借款本金47万元。2、被告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邵培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741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4741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友成

审判员  嵇淮平

审判员  刘 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 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