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1725号原告盐亭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盐绵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迎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三台县忠孝乡卫生院,住所地:三台县忠孝乡场镇。法定代表人胡小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忠孝乡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亭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盐亭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蒲先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