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58号
原告:孙晓东,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泽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许红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张展,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被告: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朱泽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东与被告朱泽贺、许红梅、张展、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泽贺、许红梅、张展、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朱泽贺、许红梅、张展、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芸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