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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财保258号

孙晓东与朱泽贺、许红梅、张展、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孙晓东,朱泽贺,许红梅,张展,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58号

原告:孙晓东,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泽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许红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张展,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被告: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朱泽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东与被告朱泽贺、许红梅、张展、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泽贺、许红梅、张展、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朱泽贺、许红梅、张展、芜湖华烨工业用布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芸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夏禄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