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03行审49号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连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游管南,系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秀。申请人赣州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并已送达康人社监理字[2015]第084-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周瑞万工资报酬2013元,工资赔偿金1006.5元,合计3019.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金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康人社监理字[2015]第084-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审 判 长 卢冶辉
审 判 员 范德生
审 判 员 李朝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黄会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