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任贤策,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界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贤策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5日权利人任贤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5900.95元,负担执行费138.0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存款160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游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