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财保46号申请人赵利佳,农民。被申请人王建朋。2016年3月13日21时,赵利佳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青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滩西村,因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躲避同向王建朋驾驶的轮式装载机时撞���,造成赵利佳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金美琪、赵金楚芮受伤、轻型普通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验认定:赵利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建朋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金美琪、赵金楚芮无责任。申请人赵利佳要求对现存于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王建朋驾驶的龙工LG833轮式装载机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2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利佳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建朋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龙工LG833轮式装载机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印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