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814号
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
负责人:房志鹏,经理。
被告:刘好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刘好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