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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603号

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03号申请人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28号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伦,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1幢8-3。法定代表人任玉中,该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5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自愿为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大有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重庆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任中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