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靖,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委托代理人吴幼榕,云南众序(弥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培宏,男,1987年8月27日生,傣族,农民,住弥勒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陈靖因与被上诉人赵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二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赵培宏以双方已在本院(2016)云25民终1025号案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培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经上诉人陈靖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二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培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培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绕全
审 判 员 甘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文真二O二O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蔼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