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民初743号
原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系原告杨某某之母。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裴义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舒蒙蒙担任记录。原告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到庭,被告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杨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于2011年1月17日结婚,2011年3月6日生育杨某某,2015年2月1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郭某某抚养,不要求被告杨某乙支付任何费用,但由于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固定收入,现在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花费较大,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特具状请求判如所诉。被告杨某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和被告杨某乙于2011年3月6日生育原告杨某某,2015年2月1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郭某某抚养,不要求被告杨某乙支付任何费用。原告杨某某现在在洪江市幼儿园读书。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离婚后于2015年6月29日再婚并育有一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杨某乙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以及具体支付的金额问题。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杨某某系被告杨某乙与郭某某的婚生小孩,虽然杨某乙与郭某某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原告杨某某由郭某某抚养,杨某乙无需支付小孩抚养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杨某某因就学等原因产生了现实的费用,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根据杨某某就学及生活需要的开支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为宜。据此,依照上述所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乙每月支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40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直至原告杨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当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杨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裴义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舒蒙蒙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半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