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执190-2号

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190-2号申请人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延彬,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忠泉。被执行人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民,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先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查封被执行人院内的煤暂时不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吉06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条件成就时,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夏义 百度搜索“”